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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十一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推出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19-07-24 16:36   阅读量:17605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日宣布了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对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该负责人表示,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取试点方式,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财富管理机构进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币资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币长期资金。

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方式,目前只有一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将立即启动相关法规修改。

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关于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实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完善配套安排,扎实做好上述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开放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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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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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如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