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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22-12-30 21:51   阅读量:12528   

知彩晶APP获悉,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订《科技属性评价指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增加符合条件的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免于遵守《科创板指引》关于营业收入指标的规定在《科创板指引》第一条中增加或已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部分相关规则向科创板申报的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可不适用上述指标的规定修订《科技创新指南》中发明专利指标的表述将《科技指引》第一条第一款第项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修改为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第二条第项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0项以上修改为形成核心技术并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0项以上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的决定

如下所示:

关于修改lt,科学技术属性评价指南gt,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8号

现发表《关于lt的修订,属性评估指南gt,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

关于修改科学技术属性评价指南的决定

1.第一条修改为: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板规定的相关行业中符合以下四项指标的企业申请在科技创新板上市:

最近三年R&D投资占营业收入的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累计R&D投资6000万元以上,

R&D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申请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人民币。

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1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的科技创新板红筹上市企业或科技创新板红筹上市企业,可不适用上述指标的规定,软件产业不符合上述项指标要求,且R&D投资应占10%以上。"

2.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50项以上形成核心技术并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属性评价指南》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科学技术属性评价指南

gt,《决定》第一次修改是基于2022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lt的意见》,科学技术属性评价指南gt,第二修正案的决定)

为落实科技创新板定位,支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板上市,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创新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和《科技创新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一是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板规定的相关行业中符合以下四项指标的企业申报在科技创新板上市:

最近三年R&D投资占营业收入的5%以上,或者最近三年累计R&D投资6000万元以上,

R&D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申请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人民币。

根据《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1项规定的上市标准的科技创新板红筹上市企业或科技创新板红筹上市企业,可不适用上述指标的规定,软件产业不符合上述项指标要求,且R&D投资应占10%以上。

二,支持和鼓励相关行业在科技创新板上市的定位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申报科技创新板上市:

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已被国家主管部门认定为国际领先,领先,或对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发行人作为发行人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技术人员,获得过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发行人独立或牵头承担与其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发行人依托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广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并已实现进口替代,

形成核心技术并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50余项。

三科技创新板制约金融科技和模式创新企业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和投资业务的企业禁止在科技创新板上市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实施本指引的具体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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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