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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装备: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19-08-29 10:38   阅读量:14427   

证券代码:300140 证券简称:中环装备 公告编号:2019-80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 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环装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周震球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76 号),核准公司向周震球等 8 人发行 30,517,019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1,000 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 51,572,327 股,发行价格为 7.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09,999,999.65 元,扣除相关中介费用1,9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408,099,999.65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9】01540004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现有生产设施的技改项目”由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盛环保”)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控股子公司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的议案》。兆盛环保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开立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以存放募集资金,并拟与公司、以上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项目名称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现有生产设施的技改项目公司 宜兴支行 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指中节能兆盛环保有限公司 ;“乙方”指中节能环保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丙方”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丁方”指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丙方开立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生产设施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协办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甲方、乙方账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账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乙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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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