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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瞳光学: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19-10-28 03:05   阅读量:6192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19-014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6,290,731.17元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800,851.26 元,合计 51,091,582.43 元。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80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8,58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1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9,012,8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5,328,698.4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存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73,684,101.55 元。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广会验字【2019】G14038740699 号”《验资报告》, 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置换情况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上饶市宇瞳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宇瞳”)、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为保障募投项目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在上市前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公司将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6,290,731.17 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4,800,851.26 元。 截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及拟置换金额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资金 拟置换金额 1 光学镜头扩产建设项目 46,290,731.17 46,290,731.17 2 新建精密光学模具制造中心项目 - -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合计 46,290,731.17 46,290,731.17 截至 2019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先期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和拟置换金额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 发行费用(不含税) 已划转 已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45,328,698.45 30,793,177.36 4,800,851.26 4,800,851.26合计 45,328,698.45 30,793,177.36 4,800,851.26 4,800,851.26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了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支付的款项。” 公司现拟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2019年10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为人民币 46,290,731.17 元,同意公司置换金额人民币 46,290,731.17 元;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为人民币4,800,851.26 元,同意公司置换金额人民币 4,800,851.26 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内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情况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广会专字[2019]G14038740706 号《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编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四)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19]G14038740706 号); (五)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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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