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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公司管理规定出炉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来源:东方财富    发布时间:2022-08-06 14:15   阅读量:7596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银监会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逐一研究了各方反馈意见

经梳理,相关意见主要涉及《条例》的具体实施,包括细化监管要求,明确过渡性安排,与其他监管法律法规的衔接等,但不涉及对条文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后续,银监会将通过解读《条例》条款,制定相关规则,加强行业间沟通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取消外资保险公司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

《条例》共7章85条,在章节结构和条款内容上做了较大修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具体而言,增加了关于公司治理的专门一章结合最近几年来的监管实践,从总体要求,股东义务,激励约束机制,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要求,专门委员会设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和监事履职,高管兼职管理等方面明确要求,以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其次,将风险管理作为专章,从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要求,内控审计,子公司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员工管理,风险准备金,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补充,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安全

第三,优化股权结构的设计要求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员会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外资保险公司股东一视同仁,取消外资股比上限此外,对各类股东设定统一适用条件,严格非金融企业股东管理

第四,优化管理原则和相关要求原规定主要从保险资金受托管理的角度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运作原则此次修订细化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增加了各类资金委托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建立托管机制,提高资产的独立性和禁止债权抵销的表示,禁止通道业务,规定了销售管理和审慎管理

最后,应增加监管措施和非法限制分级监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丰富了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监督措施,增加了违法记录,专业机构违法责任,财务状况监控和自律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了机构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全面落实了国务院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不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股超过25%的措施,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持股上限同时,通过对境内外股东设定统一适用的股东资格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

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性。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物从过去的实践来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以母公司或体制内保险资金的委托管理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系统的监管体系,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

银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在制度整合的基础上,形成了体系较为完整,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

此外,《规定》还提出,引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坚持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截至2021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4.89万亿元,保险资金余额达到23.23万亿元保险资金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此次管理办法的修订,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强化了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规范和要求,特别强调了资产的长期增值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的沟通,推动《规定》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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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玉梅